

进入汛期以来,暴雨
北京多地出现特大暴雨及洪水灾害,洪水
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过后星空入口生命财产安全 。
暴雨 、法律洪水造成房屋损坏,问题
由谁来承担损失后果?
遗失物 、需知晓漂流物的暴雨权属如何确定 ?
机动车被泡水受损 ,保险公司会理赔吗?
被户外广告牌或折断的洪水林木砸伤
责任由谁承担?
暴雨导致财物、个人资产等受损
当事人应采取怎样的过后措施?
……
购买的房屋因暴雨 、洪水遭到损毁 ,法律由谁来承担后果?
在买卖关系中 ,问题法律规定按照标的需知晓物是否交付来界定风险转移。
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中 ,暴雨对房屋的洪水转移占有 ,视为房屋的过后交付使用 。如双方当事人无特别约定 ,灾害发生时如果出卖人已经将房屋交付给买受人的 ,则房屋毁损 、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如果没有交付的,则出卖人承担房屋毁损 、灭失的星空入口风险。
提示:自然灾害没有加害人,没有责任主体 ,不产生赔偿问题 。像台风、暴雨、地震之类的灾害 ,更属于非人为的不可抗力 ,由此带来的人员和财产受损,没有赔偿问题。但政府方面会实施救援,社会各界会施以援手,这属于救济而非赔偿。
《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 ,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 ,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 ,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遗失物、漂流物的权属如何确定 ?
洪涝灾害过后,街道 、场所可能散落大量物品,包括遗失的汽车等。根据《民法典》规定,所有权人或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
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 ,权利人可向无处分权人索赔,或在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两年内要求返还原物。但需注意 ,若受让人通过合法渠道(如拍卖 、从正规经营者处购得)取得该遗失物 ,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之后可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提示 :洪灾后发现遗失物,切勿擅自占有或转卖。拾得人应及时联系权利人或交至公安部门 ,否则可能因侵占承担责任 。若从合法渠道购得疑似遗失物,务必留存交易凭证 ,以防权利人追回时无法举证合理支出